答: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的除外。
因此,提供餐饮服务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缴纳,向消费者价外收取的平台服务费、配送费属于价外费用,一并按照餐饮服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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