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申领程序,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市质规〔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举报人匿名举报将无法获得举报奖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以下真实信息才能获得举报奖励。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办案机构应当填写《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如通过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分派的举报工单,办案机构不必再填写《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第六条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后,办案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奖励发放对象和举报等级,并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对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举报内容、举报等级、奖励种类、奖励标准及奖励金额提出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办案机构将《举报奖励审批表》上报办案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奖励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奖励金额2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由办案机构局务会审议决定,奖励金额30万元以上由委务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因被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作出移交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和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不予奖励通知书》或者表扬信。
第十二条举报人申领奖金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其中属于企业员工举报的还应出示与其举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费记录单;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还需出示公证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或者受委托人在《办法》规定的申领奖金期限内未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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