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制度落地遇挑战 多元共治解难题——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相关制度的
核心提示:本文基于既有的法律和实务进展,提出三个方面的,以促品安全追溯落实工作的合理化。
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尽管法律本身没有明确如何构建追溯制度,但是,修订中的《
实施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的相关都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主体职责、信息记录、分类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但是,目前依旧面临着在食品安全追溯落实中的诸多问题,如追溯体系在数据和溯源方面的深度,企业和的角色和关系定位,在涉及跨部门、跨地域时如何合作等。
本文基于既有的法律和实务进展,提出三个方面的,以促品安全追溯落实工作的合理化。
监管将追溯作为一项食品安全的制度要求是由欧盟开创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信息追溯,保障牛肉制品的安全性,以恢复由于疯牛病危机所缺失的消费者信任。其中,日常的管理可以通过耳标、“护照”等方式追踪动物在养殖、屠宰、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处理信息以及相关的责任人信息。进而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回溯问题的源头并实现责任的倒查。因此,追溯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不仅仅在于物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对责任人的定位和问责,并由此增强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实现食品安全的“事前防范,事后补救”。
作为信息的集成,追溯不仅可以实现上述食品安全的作用,同样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有关食品生产的信息。因此,鉴于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有关获取食品信息的,企业也有着利益驱动来自建食品追溯体系,进而解决由于食品生产远离消费者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进消费者对于所购食品的信任。同时,当实现从产地到销地的全程信息追溯后,制度本身的可信度和信息的真实性也能为消费者识别所购食品,尤其是识别溢价高的优质食品的提供信息工具。而且,通过终端的信息查询,消费者也可以参与食品体系,并通过自身的消费反馈来激励诸如友好型、企业责任的生产经营者。
正是基于上述考量,当追溯被用于食品安全时,其本身多元的作用要加以区分,即确认哪些信息的追溯与食品安全相关,进而通过记录、保存、共享、查询等方式助力食品安全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范围的界定也决定了企业所担负的义务范围和干预的限度。
根据实践和既有的,关于主体的定位,共识性的认识是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立由企业负责。就企业而言,其既可以通过自建系统的方式来实现追溯,也可以借助第三方平台来其原料的来源和产品的去向。在这个过程中,的角色是指导和监督。其中,指导可以通过追溯标准的制定来明确企业建立食品追溯系统的深度,即通常而言追溯“向前一步、向后一步”的原则要求。
而当这一为实现食品安全而构建的追溯系统成为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尽职履责的重要抓手时,也积极投入其间。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要求企业共享相关信息,方式是通过数据的上传对接建立的信息系统。在这个方面,一些成功的经验是将这些信息集成后,与产生于其他监督职能的数据进行整合,如执法信息、处罚信息、信用管理信息等,进而可以助力的大数据监管。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介入企业追溯系统的建设,也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覆盖各品类和行业的追溯信息体量非常大,即便借助平台对接和管理这些信息,其是否有足够的投入来维持设备的运作、人员的培训需要考量。同时,在数据关联企业商业信息时,对于数据的搜集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和制度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也值得思考。
第二,当借助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思来促进第三方参与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以及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时,一方面,应关注企业自建和搭建抑或第三方搭建的系统之间该如何共存的问题。在这个方面,大型企业由于跨地区、跨业务的考量会综合且系统性地自建平台,进而强化自身的质量管理,对此,由企业自建,后由认证可以作为探索公私合作,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新模式。另一方面,当第三方可助力中小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时,企业主动参与的自愿性应当来源于第三方自身的公信力和对于数据安全及其隐私的重视,而不是第三方和的共谋。
第三,实践表明,部门分工以及央地分工所导致的数据孤岛业已阻碍了基于数据共享的追溯协作管理,对此,“互联网+政务”以及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合作是否可以突破这一瓶颈,依旧是后续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中的难点和重点。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引入,每个环节的可数字化记录以及技术本身诸如不可的特点等进一步提高了信息的精准性、真实性以及追溯管理的效率。正因如此,当下关于食品追溯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管理方面而不是技术层面。
尽管“向前一步、向后一步”从环节上明确了单个企业的追溯范围,且行业内的纵向整合也有利于实现单个企业从源头供应到最终产品去向的全程追溯,但食品种类繁多、供给又涉及跨地域乃至全球性的配给,使得当前所谓的“一品一码”要求面临客观挑战。
对此,应通过企业的追溯系统,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的参与引导,来实现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的多元共治。例如,以责任的共担而言,企业在追溯系统的建设中应明确界定需追溯的上游、下游企业或组织,做好相关的记录,并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来提升追溯的时效性和精准度。而作为追溯制度的构建者,监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且通过指导性的文件来分门别类引导企业根据不同的产品建立追溯系统,并在问题发生时借助追溯系统来定位问题食品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人。作为行业组织,可以在督促行业自律的同时,帮助中小企业来理解、落实有关追溯制度的要求,并为他们的追溯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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