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5月30日发布的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康宏盛代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当事人2017年12月26日生产10箱午餐肉调味料(批 号:S00426121G,规格为5kg/桶×4桶/箱),经检验,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检测出山梨酸,但标签中未标注),涉案产品已全部召回。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000元,无违法所得。
主要: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询问调查、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照片、配方表、生产记录、入库单、联络单;5.询问调查、专用、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6.产品召回计划、产品召回通知书、产品召回记录、产品召回证明;7. 询问调查、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和配料记录表。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第(八)项的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午餐肉调味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午餐肉调味料10箱;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顾顺章灭门案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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