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与南昌市中级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应予支持的具体情形。
近年来,江西检察机关深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重点办理网络餐饮、饮用水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保健品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持续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加大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自2019年9月专项行动开始至2021年2月,江西检察机关现案件线件,依法发出诉前行政检察1911件。
2019年,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曾提出:“赚黑心钱必须重惩重罚,做实不敢犯、促进不能犯。”民的实施,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探索提供了实体法支持。
据了解,江西检察机关在探索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过程中,注重与法院沟通协调,积极向当地常委会汇报,加强与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联系,凝聚惩罚性赔偿案件办理合力,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强化释法,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庄巧涵献b门全套图与认罚制度的衔接,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
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探索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旨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制裁、威慑、教育和预防功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