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注册商标专营权,判决北稻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
然而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判决苏稻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在月饼、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和扇形标识,并需赔偿北稻3000万元。
对此,专家认为南北稻香村在北京和苏州两地的两个案件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况。因此,目前来看南北法院的两个判决也不相互抵触。
2018年9月,苏州稻香村以商标权为由,将北京稻香村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苏稻起诉称,从1982年开始,该公司对“稻香村”商标提出注册申请,陆续在“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属于商标权,要求立刻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的注册核准在先,北稻的“稻香村”商标在“馅饼、豆包和饺子”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但该类商品中并不包括“糕点”,法院同时结合两家企业商誉、商标注册时间和使用情况等,认定北稻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稻香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原告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该案中,北稻起诉称,该公司“稻香村”文字标识及扇形标识和“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在相关商品上被核准注册,苏稻在各大电商销售的相关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及扇形“稻香村”标识,属于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苏州方面在月饼、粽子、饼干等食品上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稻构成东哥格格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需要与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一并,赔偿北京稻香村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和费用合计3000万元。
根据判决,苏稻停止在“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扇形图形”标识、停止在电商平台等商品详细介绍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等各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北京特产、扇形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江苏省著名商标”等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