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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东湖区“毒油条”早餐店4名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8-7-14 8:05:5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慧聪食品工业网】9月12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获悉,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毒油条”案四名犯罪嫌疑人邓懂文、王三才、程华栋、陈有虎批准,目前,仍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据了解,2016年7月上旬,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联合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昌市东湖对辖区部分油条店自产自销的油条、半成品面团予以抽样、送检。

  7月20日,检测结果显示,位于东湖区马家池83号的美香早点店、肖公庙94号的万氏早点店等6家早餐店(摊点)的油条、半成品面团铝的残留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限量要求100mg/kg:低的为842mg/kg、最高的达1560mg/kg之多。8月23日,经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长期食用上述油条可造成慢性铝中毒。

  8月25日,南昌市东湖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上述6家油条店立案侦查。同日,邓懂文等4名油条店的店主被传唤到案。目前,仍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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