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福州检验检疫局收到来自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助查询函,请求核实一份盖有福州检验检疫局签证章的复印件的真实性。经比对,该份卫生证书复印件不是真实的。随后,福州检验检疫局对向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该份卫生证书复印件的进口商福州某公司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因被消费者举报,在接受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时,由于暂时无法提供被举报商品对应的那份卫生证书,工作人员就将也包含被举报商品的另一份真实卫生证书扫描进电脑,用电脑工具软件修改了卫生证书上的合、到货日期、卸毕日期、检验日期、生产日期等内容后,将该份变造的卫生证书打印出来,提供给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检疫部门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出具的卫生证书只有一份正本,通常供货商向经销商提供的是与卫生证书正本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用于证明卫生证书上载明的商品是进口的。虽然该公司变造的是卫生证书的复印件,但由于该复印件在使用中发挥了与原件相同的作用,违反了相关。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实施处罚。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