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培训学校拍着胸脯“不满意可退费”,受承诺吸引,一名为此支付两万多元学费。未料,几节课下来,感到学习效果不甚理想,于是提出退费。可是,追讨学费的过程被她形容为“一波三折”,至今钱还没能拿到手。这中间,到底所为何事?22日,记者采访了涉事单位、南通樱花国际日语学校负责人杨女士。她说,为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校方还专门向崇川区教育局作了汇报,并不存在拒不退费问题,只是因为退款手续需花费一定时间,所以敬请理解。
向新闻热线报料的这位女说,她经人推荐,于2011年10月9日在南通樱花国际日语学校制定了一款培训套餐,用贷款方式分期支付人民币20800元。由于当时已临近该校下班时间,在未及细看合同情况下,被催促着签字。当时,对方“7天内不满意可以退款”。10日上了首课,发现培训班并没有所说的那么完善,接连学习四节课后,依旧觉得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决定退款。并且,所签合同背面清楚写着“自首课日起7日内可以退费”。但是,当她16日提出退款事宜时,学校却搪塞拖延时间,直到18日才正式告知她不能退款。
这位说,15日她找校方一位负责人交谈过,对方力劝她转让。她为此感到不解:既然不能退费,为什么可以转让呢?十分郁闷的她回去查阅网上有关评论,发现对该校议论不少, 其中也提及校方不肯退款的事情,心里立马不安。于是,她16日又匆匆赶到该校,让对方一位工作人员写下一份证明7天内她已来申请退款的凭证。然而,18日,工作人员回复她:经与上级联系,不能退款。她闻言顿感上当。
郁闷的女说,合同上清清楚楚写着7日内“除200元报名费和1500元软件费”外,其余可以退费。而该负责人退款理由,居然是合同上还有另外一条不予退款的条款。上写:“特惠学费,不予退费和转让。”此合同条文显有自相矛盾之处,学校却只认定“特惠”这一条,而退款承诺,岂不。
这名女查阅《合同法》后发现,判定是否系霸王条款,首先要看该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第二要看合同条款中有没有排除消费者的、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或者减轻商家自己的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果格式合同中同时出现了互相矛盾的条款,应以对商家不利、而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进行解释。
女介绍,如果商家在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文件上对该条款有加粗、波浪线等形式的强调显示,或者商家能够自己举证说明当时有主动向消费者告知该条款,那么可认为其履行了合同说明的义务,就不能完全认定这份合同无效。“问题是,商家并没有主动告知啊?只是不断催促我早点签字,”说:“如果看到了这一相悖条款,当时肯定不会签字。”
22日下午,通过有关渠道,采访了南通樱花国际日语学校负责人杨女士。正在开会、十分忙碌的杨女士抽出时间向记者介绍了此事详情。
杨女士说:“这件事同样让校方感到很郁闷。这位女到南通樱花国际日语学校来学习,纯属自愿性的个人行为,并无人,事实上,并不存在催促签字一说。其次,之所以出现种种不快之事,是因为女因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在所在单位工作收入不高等原因,承担不了较高的学习费用,因此,她主动向校方提出‘不想再学了’,而不是她所强调的‘学习效果不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校方还为此专门向总部打报告请示,酌情降低了她的学习费用,然而,认为仍然无法承受。”
杨女士向记者表示,在校方和要求退费的这位女多番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同意其退款;但是,由于这位当初是采取的通过银行方面贷款支付方式,因此,办理相关手续同样还需要银行方面合作,这就需要一个时间段,而不是所说的久拖不决、学费一直被故意拖延而迟迟拿不到手。
“鉴于在网上发帖自己的情绪,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学校专门就此事向南通市崇川区教育局进行了汇报说明。应该说,我们对促成此事的解决是认真而负责的。”最后,杨女士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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