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在大多数情况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的,不应受处罚。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已经有类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49条至第53条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并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意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本法增加了相关。
根据本条,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一是履行了本法的进货査验等义务。本法对食品经营者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例如本法第53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2款的。二是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拿出充分,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予处罚。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处理。
同时,不免除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因不合格食品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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