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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版与2015年修订版对比

※发布时间:2019-1-15 9:31:1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食品安全导刊》对此次修改进行了总结,下面大家一起来看《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版)做了哪些修改:

  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第六十四条、第七十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的“质量监督”。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质量监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由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具体工作由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及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等内设机构负责。而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其也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将食品与药品的监督管理分割开来,从而明确区分了食品与药品的不同性质,使食品与药品的监督管理步入科学的管理轨道,有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

  另外,第十三届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方案》提出,组建生态部,整合分散的生态职责。其主要职责由原的13项增加到16项,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督察,统一负责生态监督执法等。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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